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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通姦的法律責任
現代人由於生活緊張、工作忙碌,過多的壓力,有時造成感情繃緊,亟需找尋出路,如果夫妻、家庭關係無法填補彼此感情需要時,經常會有變調的婚外情發生。
婚外情關係如果僅止於紅粉知己或知心的異性朋友,可以說是「精神外遇」,這時尚不是法律處罰的對象,但如果有夫之婦 (夫)與第三者已經達到姦淫程度(發生性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外遇」,或說是「肉體外遇」,那麼就觸犯法律相關規定,須負法律責任。
依據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換句話說,通姦者與相姦者均觸犯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罪須告訴乃論,亦即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 (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 ;如果通姦行為連續發生者,則以最近一次之通姦行為起算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但配偶之一方如有事前縱容 (譬如有不孕之配偶,為了傳宗接代同意配偶之他方與人姦淫) ;或是事後知悉通姦而宥恕之 (譬如配偶一方坦承反悔,他方配偶原諒之,不予追究犯行) ,則不得再提出告訴。當然,如係新發生之通姦行為,則應個別另行起算告訴期間,不可不察。
又,實務上,配偶之一方,經常於提出告訴之後,因他方配偶坦然認錯後,為求得家庭和諧,而同意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則上僅及於配偶之他方,不及於相姦人。相姦人即第三者仍需負相姦罪。
因此,如有和解之情形,應注意撤回告訴之範圍,究竟僅止於配偶之他方或包括相姦之第三者。
此外,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五六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與人通姦構成夫妻之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之法定原因之一,是即為與人通姦應負之民事責任。
不過,應注意的是,主張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訴請離婚時,如夫妻之他方於事前同意事後宥恕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參民法第一○五三條) 。
實務上,外遇通姦發生時,經常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於告訴犯罪偵查期間,雙方達成協議重建家庭,或是和解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贍養費後撤回刑事通姦告訴;如係無法達成和解,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時,應注意於六個月內必須同時提出民事之離婚訴訟,否則,將因超過前述除斥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